天津陵园大全与市民解读《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》政策
问:天津市哪些区域禁止建造坟墓?
答: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建立坟墓:(一)耕地、林地;(二)铁路、公路、河流主干道两侧;(三)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、文物保护区、经济开发区;(四)水库、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。
问:有偿服务公墓的使用年限有哪些规定?
答:《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有偿服务公墓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。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,应重新办理续租手续。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,又不迁移骨灰的,公墓经营者有权对骨灰进行处理,收回墓穴占用的土地。
问:对于违规私自修建墓地的有哪些处罚规定?
答:《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违反规定,私自修建墓地的由市殡葬管理机构、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私自修建墓地者将坟墓清除,恢复原貌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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